福建商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为了进一步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工作,保证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07〕71号)、《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教直〔2010〕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是国家为激励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而设立的奖学金。
第二条 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和预算由省教育厅确定。
第三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在读的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含)以上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上级文件如有出台新标准,按最新标准执行):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上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无不良消费习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的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如有实行综合考评)原则上均必须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40%且参评当年无补考记录,如其中一项排名未进入前40%,但均在60%以内的,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比较突出。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产生重大影响,在全省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优秀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有关权威刊物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
3.在学科技能竞赛方面取得优秀成绩,在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类、职业规划类、教学技能类大赛,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造发明、创新创业成果方面取得优秀成绩,成果获省、市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优秀成绩。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市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省级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是“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优秀成绩,参加省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市级比赛获得第一名。集体项目应填写“主要演员”。
7.获福建省最美学生、福建省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福建省十大杰出青年、福建省青年五四奖章等省级荣誉称号。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七条 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上一学年各院(系)认定的本专科2—4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比例,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定名额分配方案。
第五章 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进行申请和评审。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并实行等额评审。
第九条 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各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评审的具体组织和初审工作。年级、班级学生资助评审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
第十条 各院(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评审细则,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接到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相关文件后,在校园网发布申请公告。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转专业学生在原所在院系申请),经班级、年级学生资助评审小组民主评议后,报院(系)审核,经初审确定的名单应在院(系)内进行公示,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后,提交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的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教育厅审批。
第六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公布获奖名单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由获奖学生本人提供的银行账号,颁发获奖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上级主管机关和学校财务、监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如发现工作人员因弄虚作假或失职而导致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如发现学生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而获得奖学金,学校将追回奖学金,并视情节轻重给当事者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学生工作处
2018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