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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商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8/20 15:26:51 浏览人数:

福建商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鼓励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人才培养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学生奖励应坚持鼓励先进、奖优促学的原则,评奖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第三条 校级奖学金项目的设立由学校决定,分为综合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具体管理由学生工作处负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的奖学金评定管理。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程序
  第五条 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评审工作,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院(系)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负责评审的具体实施工作;班级、年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评审小组负责评审的民主评议工作。   
  第六条 每学年或学期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结束后,开始进行奖学金评审工作。   
奖学金评审采用学年或学期制,即本学年9月评审上一学年的奖学金,毕业班的奖学金评审在3-5月进行,针对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单项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
 
第三章 综合奖学金
第七条 综合奖学金的评审以专业为单位,评定等级、比例及金额如下:
(一)特等奖,全校每年评选不超过10人,每人10000元/学年;
(二)一等奖,评奖比例不超过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数的5%,每人3000元/学年(其中中外合作办学专业4000元/学年);
(三)二等奖,评奖比例不超过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数的8%,每人2000元/学年(其中中外合作办学专业2500元/学年);
(四)三等奖,评奖比例不超过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数的13%,每人1000元/学年(其中中外合作办学专业1500元/学年)。
  第八条 申请基本条件
    智育评价成绩和德育评价成绩排名达到要求,且:
  (一)评审学年或学期没有受到校院(系)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评审学年或学期课程(除校公选课以外的其它所有课程)无补考记录;
(三)申请特等奖学金,必须学习表现特别优秀,当学年符合一等奖学金评定条件;且学术成果突出,在我校规定的专业类A类期刊上发表论文或在国家各部委组织(以证书印章为准)的竞赛(或重大国际竞赛)中荣获二等以上奖项。
(四)申请一、二、三等奖学金,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得分必须分别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10%、20%、35%。
第九条 评审标准
综合奖学金的评审依据: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得分(智育评价×70%+德育评价×30%)。
 
第四章 单项奖学金
第十条 单项奖学金只针对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设立,包括外语学习优秀奖、外语学习进步奖和参加外语水平测试激励奖。
第十一条 外语学习优秀奖:学期期末考外语科目总分班级排名前三名,奖励1000元/人。
第十二条 外语学习进步奖:学期期末考外语科目总分班级排名比上学期排名提升10%-19%,奖励300元/人;提升20%-29%,奖励500元/人;提升30%以上,奖励800元/人。
第十三条 参加外语水平测试激励奖:大学期间参加雅思和德福测试机构组织的语言水平考试达到规定分数或等级的,分别给予奖励(同类外语水平考试获得相同分数或等级不重复奖励,同类外语水平考试获得不同等级取高奖励):
1.雅思
达到5.5分,奖励2000元/人;达到6.0分,奖励5000元/人;达到6.5分,奖励8000元/人;达到7.0分及以上,奖励10000元/人。
2.德语
通过德福考试3级,奖励5000元/人;通过德福考试4级,奖励8000元/人;通过德福考试5级,奖励10000元/人。
第十四条 外语学习优秀奖和进步奖每学期评定一次,主要根据学生每学期和语言类相关的课程的成绩进行评定,参加外语水平测试激励奖按实际通过的分数或等级在通过的下一个学期申请奖励。
第十五条 单项奖学金评审需评审学期没有受到校院(系)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学生工作处通过财务处将奖学金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由获奖学生本人提供的银行账号。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上级主管机关和学校财务、监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如发现工作人员因弄虚作假或失职而导致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如发现学生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而获得奖学金,学校将追回奖学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者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学校为获奖学生颁发奖励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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